关于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社[2001]1706号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医疗保险费实行后付制。为缓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问题,在医改初期,将从企业大病调剂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今后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从统筹基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一定数额的预付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现就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的帐务处理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大病调剂金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帐务处理
  1.市社保中心拨付周转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大病调剂金
  2.医疗机构收到周转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付的帐务处理
  1.社保中心拨付预付金
    借:暂付款——暂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贷:支出户存款——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存款
  2.医疗机构收到预付金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医疗款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