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过渡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1]15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北京市商业银行,各用人单位:
    为顺利推进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证参保人员能及时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支付医疗费用,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商业银行对个人账户实行封闭式管理。为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使用管理过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01年10月8日

    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管理过渡办法

    第一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开立专门存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个人账户专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专户),北京市商业银行按照对公业务管理规定,对个人账户专户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银行在个人账户专户下,以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为每一位参保人员开立个人账户,并发放个人账户专用存折。
    第三条个人账户资金按照规定流程由区(县)财政专户拨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支出户后,划入个人账户专户。同时,区(县)社保中心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分配明细情况送交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将资金注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专用存折。
    第四条个人账户专用存折只存入区(县)社保中心按月指定划入的个人账户金额,不办理个人和用人单位的现金储蓄业务。
    第五条市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关于个人账户计息的规定计息,利息所得并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六条参保人员凭个人账户专用存折可随时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网点支取个人账户资金。
    第七条北京市商业银行将在现有电话银行系统中增设查询个人账户余额信息的服务项目,同时在营业柜台上摆放有关个人账户管理的宣传资料,供参保人员了解有关政策。
    第八条参保人员丢失个人账户专用存折,可凭《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或《市民卡》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到北京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和补发新存折手续。口头挂失有效期五天,五日内未办理正式挂失和补发新存折手续的,北京市商业银行自动解除口头挂失。因本人原因个人账户被他人支取,北京市商业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北京市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凭区(县)社保心开出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销户证明》,为因死亡、转往外埠和转外国籍原因注销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办理销户手续,除此之外,不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第十条参保人员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以下业务手续:
    一、设定密码;
    二、支取个人账户;
    三、存折挂失;
    四、补发新存折。
    代办人须出示委托人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