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2]9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工作,保证工作进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第二条的规定,按照我市今年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安排,各区县应加快对尚未参保的部分中央属企业和以个人身份在人才、职介产。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进度。
    二、2002年应参保单位,尚未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黔手续的,应当在2002年7月31日前到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进行参保登记,参保手续原则上最迟要在9月底前完成。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单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规定。
    三、华北电力系统、国家电力系统、北京铁路分局系统,可在总部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办理集中参保手续。中国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的总行,要在单位所在区劳动保障局办理参保手续,下属的北京市分行系统,可在分行所在区办理集中参保手续。其它各种用人单位,应当在法人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办理参保手续。单位确有特殊情况,需跨区县以系统或行业形式参加医疗保险的,应由主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搞好服务,做好对用人单位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妥善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