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工作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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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发[200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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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单位: 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扩面指标,在总结2001年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工作的基础上,现就全面开展2002年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工作)继续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统一组织部署,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信息采集工作。 二、从 2002 年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已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中央及地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工作则由用人单位全面负责实施。 三、信息采集的内容分为单位基本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两部分。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指标项目如实反映,个人的基本信息则需通过用人单位和职工与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共同配合完成。下列人员均在个人基本信息采集范围: (一)与单位建立和保持劳动(工作)关系的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 (二)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身份存档的人员; (三)经批准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破产企业和三资企业退休人员; (四)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人才服务中心及街道(镇)社会保障所管理期间办理退休并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五) 离休人员; (六)其他应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人员。 四、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进行信息采集工作之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注册地或单位住所所在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五、用人单位在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后,由区县社保中心对其进行有关信息采集的培训与指导,免费发放《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软件》(以下简称《信息采集软件》和信息采集登记表。 用人单位应以“法人单位”或“非法人单位”或“不具备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条件的单位”为单位开展信息采集工作,为便于今后参保管理,用人单位应以独立或最小的单位形式进行信息采集。 六、信息采集一律采取直接采集方式,信息采集工作分为:信息采集、信息录入、信息确认和信息复核四个步骤。信息采集和信息录入工作,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责完成;信息确认由参保人员负责;信息复核由区县社保中心负责。 对不具备信息录入条件或参保人员数量少的用人单位,信息采集的录入工作可委托专门信息录入公司或区、县社保中心代为完成。 七、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予以反映,其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还需填报《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资格认定审批表》;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予以反映,其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则需填写《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花名册》。 信息采集表中设定的指标项目分为必填项和非必填项两类,必填项中职工与退休人员填写的信息有所区别。无论必填项或非必填项,均应按《社会保险指标解释》要求如实填报。填写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如:单位基本信息中的:经济类型或单位类型、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名称、行号、银行账号等;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人员类别、工资基数等。特别是公民身份号码,需认真核对,避免填错。 八、在采集录入用人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时,《信息采集软件》无法满足个别指标的录入或不能提供解决录入方法的,请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在打印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的备注栏内,用签字笔或钢笔工整填写无法录入的内容。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被导入信息系统后,由区县社保中心集中录入。 九、按照信息系统管理的需要,具有本市城镇或农村户口的参保人员,须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公民身份号码升位手续,参保人员在信息采集表中一律填写 18 位公民身份号码。非本市城镇和农村户口及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信息采集表中可填报 15 位或 18 位的公民身份号码。 十、为简化工作程序,用人单位在采集录入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时,应如实填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以元为单位,角、分一律舍去。申报的工资,经区县社保中心核定后,作为当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缴费工资基数。 十一、为保证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保人员必须对个人的基本信息予以确认。即当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后,应通过《信息采集软件》打印出《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由参保人员本人签字(或授权委托他人签字)。凡未签字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区县社保中心暂不收取和复核。已签字确认的,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有误的,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参保人员负责。 十二、通过《信息采集软件》打印出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中含有一份回执,该回执是为今后制作《市民卡》采集指纹和数字照片之用,参保人员需妥善保存,当有关部门进行指纹和数字照片采集时需出示此回执。 十三、参保人员须提供两张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寸),一张粘在打印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上,一张粘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中的“就诊信息表”上。为防止出现误差,请参保人员在照片背面填写本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 十四、参保人员在填写录入“医疗参保人员类别”指标时,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其应享受的医疗待遇身份如实选择,其中选择在职与退休局级或部级医疗照顾人员等特殊指标,仅限经有关部门批准享受此待遇的人员选择录入,区县社保中心在核准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后予以确认。 十五、参保人员按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选择四家,但至少需选择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 十六、易地安置退休人员如长期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或具有本市城镇户口长期居住外埠的退休人员,参保人员可提出申请,经区县社保中心批准后,可将“易地安置退休(职)人员”指标调整为“退休(职)人员”指标,或将“退休(职)人员”指标调整为“易地安置退休(职)人员”指标。 上述两类人员提供的居住地地址、居住地邮政编码等联系信息,应为目前实际居住地的相关信息。 十七、被单位长期派驻外埠或外国工作的(一年以上)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将具体人员名单报区县社保中心,经核准后,选择录入“在职长期驻外人员”指标。 十八、凡《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记录的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不一致的参保人员,其在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校验后,向区县社保中心填报正确的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 十九、中国公安部门未给公民身份号码或被取消公民身份号码的下列参保人员,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社保中心初审,填报《社会保险标识码申请表》,由市社保中心核实后统一赋予“社会保险标识码”: (一)长期在京工作并已享受中国退休与医疗待遇的外籍人员; (二)部分精神病患者; (三)部分高龄(9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 (四)已取得外国或港、澳、台永久居住证明且在本市办理合法用工手续的华侨; (五)已取得外国或港、澳、台永久居住证明且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的退休人员; (六)其他符合参保条件但无公民身份号码的人员。 二十、申请“社会保险标识码”,需由用人单位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 医院出具的精神病诊断证明; (二)公安部门或用人单位或街道(镇)社会保障所出具的证明及户口簿(复印件); (三)外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永久居住证件的复印件; (四)退休人员审批表; (五)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一、未经财政部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享受公务员补助的用人单位,在信息采集时,有关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指标暂不填写。待确定后,再补录有关信息。 二十二、已确定享受公务员补助的用人单位,在录入“缴费人员类别”信息指标时,对本单位享受公务员补助的退休人员一律填录“非缴费人员”指标项。 参加离休医疗费统筹的用人单位,如属于采取按月缴费方式的,在录入“缴费人员类别”信息指标时,对本单位享受离休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需填录“离休人员”指标项;如属于由财政拨款方式的,在录入“缴费人员类别”信息指标时,对本单位享受离休医疗费统筹的离休人员则需填录“非缴费人员”指标项。 二十三、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在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除如实填写表内相关指标,还需认真选择录入“缴费周期”和“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费方式”二个指标。区县社保中心将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采取不同的方式收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十四、用人单位完成单位基本信息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后,将《信息采集软件》打印的各类表格和数据软盘一并报区县社保中心。 区县社保中心对留存保管的纸介和数据软盘妥善保存,未经市社保中心批准,所有信息不得外借或将信息转录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个人隐私。 二十五、区县社保中心应在布置信息采集工作时,根据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数量多少,合理规定信息采集工作完成的期限,并适时开具《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对按期完成信息采集工作的用人单位,从信息采集复审通过且导入信息系统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或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对未按期完成信息采集的用人单位,在信息复审通过后,其开始缴费的时间为规定上报信息采集的截止时间。 二十六、对参保人员数量多或有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员或有长期驻外在职职工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因上述原因不能全部完成信息采集工作时,可将已采集录入完毕的单位基本信息和个人基本信息先行报区县社保中心,待未完成信息采集的参保人员提供确认通过的信息后,用人单位再为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二十七、由市社保中心统一开发设计的《信息采集软件》通过区县社保中心发给各用人单位后,该软件除满足信息采集工作外,还可以作为本单位的人员基本信息库,通过该软件可以满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需要与要求,具体讲,《信息采集软件》具有以下功能: (一)报送单位与个人基本信息变更情况表; (二)报送人员增减情况表; (三)申报新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四) 报送基金补缴与退款表; (五) 必要信息的统计查询功能。 二十八、信息采集工作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各区县社保中心要提高认识,在总结 2001年本区县信息采集工作经验与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做好2002年的信息采集工作,在信息采集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上报,以便及时解决。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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