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大病医疗统筹基金退费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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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发[200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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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京社保发 [1999]1号《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大病医疗统筹基金退费办法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的退费业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被保险人符合京社保发[1999]1号《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退费条件的,可办理退费手续。 2、被保险人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期间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到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3、凡符合清退大病医疗统筹费的被保险人,应在原缴纳大病统筹费的代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4、被保险人退费时应向代办机构提供退费书面申请;失业、死亡证明;调入单位为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证明》或申请退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5、代办机构审核相关证明后,填写《清退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审批表》、《清退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汇总表》,与相关的书面申请、失业、死亡证明、调入单位为被保险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证明》或退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复印件—并报送本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6、社保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审核代办机构上报的材料无误后,将《清退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审批表》及《清退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汇总表》转送财务部门。 7、社保经办机构财务部门根据《清退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审批表》及《清退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汇总表》,将款项拨至代办机构,同时做账务处理: 借: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收入一个人存档 贷:银行存款 8、月末生成财务报表后,在损益表的备注中注明本月退费金额和累计退费总金额。 附件:(略) 1、《清退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审批表》 2、《清退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汇总表》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证明》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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