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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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社保发[2002]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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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代办机构、各参统单位: 为了做好2003年度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采集的工作,确保2003年社保基金正常缴拨,为今后进一步实施“统一征缴,一单托收”工作奠定基础,根据《关于做好“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现将基数采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单位要对本单位参保人员(以下简称被保险人)2002年全年工资收入进行采集,并以被保险人本人2002年1月12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核定2003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依据。 二、被保险人在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中统一使用一个工资收入,可通过程序分别形成各险种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缴费单位在进行2003年被保险人工资收入采集时不做上限、下限限制,社保经办机构读入基数时,统一按险种设定上限和下限。 四、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及代办机构须于2003年2月15日前向缴费单位发放2003年基数采集软件及相关报表(见附件)。缴费单位须在2003年3月15日前将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基数盘和医疗基数盘、《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工资情况表》(104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一并报送社保经办机构,以便审核。 五、各相关单位要对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政策规定认真审核并按要求填报,上报的用来确定缴费工资基数的工资收入须经职工本人确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基数采集工作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3年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缴费工资基数的顺利采集。 附件:1、《关于2003年缴费工资基数采集的时间安排及操作步骤》 2、《社会保险缴 费基数汇总表》 3、《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附件1:关于2003年缴费工资基数采集的时间安排及操作步骤 2003年缴费工资基数采集工作分两种方式完成,即手工填报和利用采集软件 一、通过程序软件采集 各级社保经、代办机构须于2003年2月15日前向缴费单位发放2003年基数采集软件,并按单位下卸养老保险在册人员个人信息。已建失业保险在职数据库的,同时下卸失业在册人员个人信息。下卸的个人数据项内容包括电脑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工身份、缴费状态等信息。 2003年3月10日前,各单位按政策规定完成个人工资总额的录入采集工作。确定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后,生成缴费基数并按险种打印出《缴费基数核定明细表》(简称《明细表》)和《缴费基数核定汇总表》(简称《汇总表》),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生成报盘数据,2003年3月20日前分别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对于失业或工伤保险未建立在职人员数据库的单位,所报送的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明细表》和《汇总表》以养老保险的数据为基础。在数据下卸与报送期间如单位发生人员增减变化,需办理各险种人员增减变化手续。 二、通过手工填报方式采集 各级社保经、代办机构须于2003年2月15日前,对于已建立在职职工个人信息库的,按单位打印出《明细表》空表下发各单位(未建立在职职工个人信息库的单位,需按《明细表》及《汇总表》表样)填报内容填报个人工资总额,经本人确认后于2003年3月15日前将《明细表》和《汇总表》分别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明细表》录入个人工资总额生成2003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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