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肿瘤医院与首钢医院合作开设头颈病房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请示》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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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函字[200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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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肿瘤医院: 关于你院与首钢总医院合作开设头颈病房作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同意你院与首钢总医院合作开设的头颈外科病房(首钢总医院住院楼十层)收治基本医疗保险病人,有效期至 2004年3月31日。 二、基本医疗保险病人入住头颈外科病房后,入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等手续均由你院办理,你院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三、合作病房协议期限及有关内容等发生变动时,应于 15日内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四、你院要加强对合作病房的医疗业务及医务人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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