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保发[2003]27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的财务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基金的运行情况,我们制定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中央级、市级、区县级)财务管理,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基金的运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于北京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中央级、市级、区县级)。
    二、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中央级、市级、区县级)实行市和区县两级会计核算。
    三、具体工作事项处理如下:
    (一)基金收缴
    1.采用单位缴费形式
    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及所属的分支机构财务岗每月1日开始根据经业务岗审核合格后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离休部分)》(业表十四),对单位进行当月正常基金收缴,并以银行回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汇总表(离休部分)》(业表十四)为依据,做相关账务处理。
    2.采用财政拨款形式
    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和市级会计核算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后,以银行回单为依据,做相关账务处理。
    (二)基金支付
    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及所属的分支机构对业务部门传来的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支付汇总表》审核合格后,将款项拨付到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用人单位,并以银行回单及《支付汇总表》为原始依据,做相关账务处理。
    (三)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及所属的分支机构发生正常收缴退票时,对原科目做红字冲销的账务处理,同时记入《欠缴备查账》。
    (四)缴费单位归还欠款时,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缴费单位归还欠款时,财务岗根据银行回单为原始依据,做相关财务处理;发生退票时,财务岗根据银行回单为原始依据,对原科目做红字冲销的账务处理。
    (五)回款管理
    1.分支机构财务岗每月18日前根据本月收缴到位情况进行回款,将回款信息传给业务部门。
    2.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财务岗每月20日前根据本月收缴到位情况进行回款,将回款信息传给业务部门。
    (六)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其他收入
    分支机构定期将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利息做相关账务处理,并及时将支出户利息转入收入户,并通过收入户上缴到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收入户。
    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将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利息做相关财务处理,并及时将收入户、支出户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区级)利息上缴到财政专户,而财政专户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中央级、市级)应转入支出户,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应将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中央级、市级)利息收入及时转入收入户,并通过收入户上缴到市级会计核算单位收入户。
    市级会计核算单位、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及所属的分支机构发生的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等其他收入按“基金上缴与下拨”的有关流程及时间进行操作。
    (七)基金上缴与下拨
    分支机构财务岗每月18日前,将收入户全部基金上缴到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收入户。
    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每月20日前,将收入户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中央级、市级)上缴到市级会计核算单位收入户,将收入户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区级)上缴到区县财政专户。
    市级会计核算单位每月25日前将收入户全部基金上缴到市级财政专户。
    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年预算额度及实际情况于每月29日前将本月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中央级、市级)拨付到市级会计核算单位支出户,市级会计核算单位次月1日前再将基金拨付到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支出户。
    分支机构收入户、分支机构支出户、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收入户、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支出户、市级会计核算单位收入户、市级会计核算单位支出户分别根据银行回单做相关账务处理。
    (八)结账时间
    分支机构每月19日前结账,20日前向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区县级会计核算单位每月23日前结账,25日前向市级会计核算单位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市级会计核算单位每月27日前结账,次月3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四、年末,各级会计核算单位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中央级、市级、区县级)有关收入项目和支出项目按规定进行结转,计算结余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五、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