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支出月报表》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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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0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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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 为了做好北京市医疗保险统计工作,加强统计分析和监测,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医疗保险数据统计指标要求,结合我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支出月报表》。试行一年来,为了解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重点提供了科学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的统计分析体系,经北京市统计局批准,自 2003年1月开始,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填报原《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支出月报表》的同时,还需填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药费支出月报表》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支出月报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填报说明中的指标解释和要求,完整、准确、及时的进行填报,避免漏报,错报现象发生。同时对月报表数据进行认真的分析,特殊情况要加注文字说明。 二、各区、县医保经办机构的主管领导要重视医疗保险医药费支出统计报表工作,对填报的月报表认真审定,充分利用统计数据,针对医疗费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确定医疗费用监测重点,加强本轄区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管理工作。 三、报表报送时间:每月5日前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信息部。 附件: 1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药费支出月报表(略) 2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医药费支出月报表(略) 3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支出月报表(略) 4 、填表说明(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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