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离休干部在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等贵重医用材料报销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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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组通[2003]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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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解决离休干部就医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市离休干部在就医时,因病情需要,经医院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在疾病介入诊断和治疗中使用的导管和腔内支架等单项费用超过 500 元(含 500 元)的贵重医用材料,符合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费用原渠道报销,离休干部本人不负担。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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