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服务管理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街道(乡镇)社保所,各试点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承担的医疗保险事务性工作,方便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经研究决定开展对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指导思想与原则
通过试点工作,探索既能“减轻企业负担,方便退休人员”,又能完善社区服务项目的有效途径,以切实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进程。
二、试点范围
经研究,确定北京电讯工具厂、北京轻工印刷厂、北京天陶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北京青年路木材公司、北京青年出版社印刷厂、首钢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利华诚信商业大厦为试点企业。
三、试点时间
自2004年9月起开始试点。随着试点工作的进展,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与人数规模。
四、试点内容
(一)试点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在居住地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工作宣传提钢》、组织退休人员确认基本信息、在居住地社保所和原企业之间选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单位。
(二)选择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的退休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达到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报销规定的,向本人选择的社保所申报;社保所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手工报销软件(增补版)》进行汇总、录入后,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三)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后,将费用通过市商业银行直接注入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审核区县和支付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将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支付明细和拒付明细信息,以电子文件或纸介形式转给申报的社保所和原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劳服中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对街道(乡镇)社保所专职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做好试点企业的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县劳服中心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社保所人员、场地与硬件设施配置等方面的问题。 。
(二)各试点企业要积极向退休人员宣传试点工作的意义,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和信息确认工作。
(三)街道(乡镇)社保所做好接收企业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接待场地、办公设备、人员配备、相关表册台帐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向退休人员发放包括报销时间、地点、结算与支付方式等内容的《告知书》。要及时办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初审、录入手续,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四)各区县劳服中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保所,要注意收集试点中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法,适时总结试点经验,摸索工作规律。
六、其他事项
(一)退休后户口已经迁往外省市、常年居住于外省市的以及散居于远郊区县乡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试点工作。
(二)试点企业的退休人员,在选择报销单位后,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保持不变。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仍由原所在单位负责。
(三)试点企业的退休人员无论选择企业还是选择社保所,其报销后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均通过市商业银行直接注入到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四)其他企业如参加试点,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0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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