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48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的有关精神,劳动保障部已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中公布的《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要求各地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抗病毒药物治疗的费用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为做好这项工作,切实减轻这部分参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现将这部分药品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名单附后)。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8月1日执行。

    附件:列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单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