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开展外借病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58号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为合理利用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外借病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19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下列定点医疗机构外借病床收治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一)借用北京铁路分局中心医院45张病床开设神经外科病房;117张病床开设神经内科病房。有效期至2005年8月10日。
    (二)借用北京英智眼科医院10张病床开设眼科病房,有效期至2005年8月10日。
    二、你院负责参保人员人住外借病床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外借病床所在病房的医务人员及医疗业务的管理,严格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外借病床管理情况将纳入对你院日常管理考核范围。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有外借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控,帮助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外借病床的管理工作,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
    本通知自2004年8月10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0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