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4]94号
 
    
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管理,不断完善《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京劳社医保发[2003]269号),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请各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工伤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工伤职工的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支付范围修改及增补内容(四)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04年12月15日

    附件注释:
    1、“备注”一栏中标有[适]字的,指该诊疗项目的使用必须符合所列病种、适应症或其他限制条件方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标有[限]字的,指该诊疗项目的支付办法必须按照[限]字所列限用医疗机构、科室或限报金额执行。
    2、凡在“备注”一栏中标有[适]、[限]字的诊疗项目,必须同时符合[适]、[限]字后所列各条限制内容方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