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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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组通[2004]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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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市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2]29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北京市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分步实施的总体安排,企业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先进人统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可以办理参加离休干部统筹手续;享受公费医疗管理单位离休干部参统时间另行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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