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八)》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19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根据2004年7月至2005年3月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项目的申报情况,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八)》。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诊疗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维护工作,保证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本通知自2005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库修改及增补内容(八)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