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参保人员,满足参保人员的购药需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二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北京市范围内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未经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认定的零售药店。
    二、认定的原则和数量
    按照“布局合理、保证质量、便于管理”的原则,择优认定。本次定点零售药店认定,城八区(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按每区原则上不超过5家进行认定,其他各区、县不超过2家。
    三、认定条件
    (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能够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并保证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实行明码标价;
    (四)城八区零售药店店堂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含)以上,远郊区、县店堂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上,所要求的店堂使用面积均不含中药饮片营业区域;
    (五)能够及时、准确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服务;
    (六)至少配有1名执业药师,能够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2名药师值班(其中西药师、中药师各1名),营业人员需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
    (七)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及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管理人员;
    (八)建立满足医疗保险信息需求的软、硬件设施,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机打发票和药品明细清单。
    四、认定程序
    本次认定工作按照区、县初审,市里复审的程序进行。
    (一)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内各有关零售药店,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零售药店申报的各种材料(见附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零售药店进行实地初审工作;
    (二)各区、县在2005年2月28日之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数量,集中上报初审意见及初审合格零售药店的完整材料;
    (三)市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组织相关人员对符合上报条件的零售药店进行实地复审,复审合格的零售药店可取得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附件: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的材料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05年1月12日

    附件: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一式三份);
    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提供总部的《(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印章;
    五、执业药师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职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六、药店所有人员《花名册》及营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有“物价、计量信得过证明”的药店要上报“物价、计量信得过证明”复印件;
    九、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实地审核时提供);
    十、初审合格零售药店的基础信息(以区、县为单位集中上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