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度市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医保发[2005]8号
 
    

各有关医院、市属公费医疗享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属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合理控制公费医疗费用的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注册工作
    市属公费医疗享受单位2005年度注册工作,以各代管医院为单位,由代管医院公费医疗(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各医院于2005年1月24日至2005年2月4日期间自行安排注册时间。
    (一)各享受单位要认真填写并携带《市级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年度注册登记表》(原行政及事业单位混合管理的要分别填写并加盖公章)、本单位法人证书及市编办编制文件和复印件、2004年财务决算表和2004年12月份职工工资花名册等,按代管医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审核注册工作。
    (二)请各有关医院接到通知后认真做好安排,及时通知代管单位进行注册,并将享受单位编办编制文件、法人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市级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年度注册登记表》、《市级公费医疗享受单位一般人员注册统计表》于2005年2月6日前一并报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大额审核结算部。
    (三)自管医院请于2005年1月24日至28日携带上述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大额审核结算部办理注册手续。
    (四)人员库清理工作
    为保证2005年公费医疗统计报表准确,请各享受单位在2005年度注册工作结束后对公费医疗享受人员库进行清理,并按注册结果调整人员库,加强计算机人员库的有效期管理,做到计算机人员库与实有人数一致。
    二、公费医疗管理工作
    (一)2005年各代管医院仍要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加大对医务人员的政策宣传,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控制过度医疗服务。同时要认真审核医疗费用,严格把关,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医院公费医疗管理情况及本单位公费医疗费用情况将列入年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范围。
    (二)医院在为享受单位办理增人手续时,必须查看所增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是否加盖“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注册专用章”。
    (三)代管医院应认真审核各享受单位申报的“领款凭证”,核对无误后经主任签字、盖章,并填写“市级公费医疗享受单位领取公费医疗标准费汇总表”,分别于每年的三、六、九月及十二月第一周内上报市医保中心。各享受单位需逐项准确填写“领款凭证”,如享受单位名称、银行帐号有变动时,请按原规定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略)

    附件:(略)
    1.市级公费医疗享受单位年度注册登记表
    2.市级公费医疗享受单位一般人员注册统计表
    3.市级公费医疗享受单位领取公费医疗标准费汇总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