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保险临床用血医疗费用报销的管理,现将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辐照血及小包装血血站供应价格(试行)的通知》(京卫物价字[2006]4号)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自2006年4月1日起发生的相关费用严格按上述文件规定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审核。
附件: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辐照血及小包装血血站供应价格(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六年四月三日
附件: 关于辐照血及小包装血血站供应价格(试行)的通知
京卫物价字[2006]4号
各区(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结合我市临床用血实际情况,制定辐照血及小包装血血站供应价格。
一、辐照血(包括全血和成分血)血站供应价格是在普通血液血站供应价格的基础上加收辐照费。
其中:辐照全血每单位(200毫升)加收100元,辐照机采血小板每单位(≥2.5×1011个血小板)加收100元,其他成分辐照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加收70元,小包装辐照血液(包括全血和成分血)每袋加收50元。
小包装血液(包括全血和成分血)指全血包装量小于200毫升、成分血包装量小于200毫升全血制备量、机采血小板包装量小于每单位(≥2.5×1011个血小板)。
二、小包装血液血站(包括市血液中心、血站及中心血库)供应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
小包装全血血站供应价格=(200毫升全血血站供应价格÷200毫升)×小包装全血毫升数。
小包装成分血血站供应价格=(200毫升全血制备成分血血站供应价格÷200毫升全血制备成分血数量(毫升))×小包装成分血包装数量(毫升)。
每四分之一单位机采血小板血站供应价格按机采血小板每单位(≥2.5×1011个血小板)血站供应价格的25%计算。
本通知自4月1日起试行。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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