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京医保字[2000]18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保证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目录制定下发之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5号)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的有关精神,在现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及大病统筹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基础上,本着便于操作和个人负担水平“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制定本通知,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期间过渡措施,望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北京市已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参保人员,尚未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人员,继续执行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有关政策。
    本通知自 2001年1月 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
    (一)西药及中成药,按照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7]15号)和《关干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补充意见》(京卫公字[1998]第2号)文件执行。
    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费用,个人要先负担 10%,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院制剂;按市卫生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医院制剂报销范围>的通知》(京卫公字[1999] 2号)文件执行。
    (三)中药饮片支付范围及使用
    1、需个人负担的中药饮片
    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一条执行。
    2、单味使用及因病情需要在复方中合理使用(不超过正常用量者)的中药饮片,按市卫生局《关于检发<北京市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京卫财字[77]第26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3、上述1、2款中的中药饮片,在危重病人抢救期内合理使用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用药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时,以下药品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1、肿瘤用药
    《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西药的“第十一类肿瘤用药”中除去甲斑蝥素片、免疫核糖核酸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三种药物外,其他59种肿瘤用药。
    2、促白细胞生成药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特]注射剂(进口)、利血生片、鲨肝醇片、肌苷片注射剂4种药品。
    3、抗感染用药
    《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第一类抗感染用药”中的“抗生素”(45种)及“抗真菌药”(5种)。共50种药品。
    (五)肾移植门诊抗排异用药范围
    环孢素、强的松、地塞米松、甲基强的松龙、硫唑嘌呤共5种。
    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及标准
    (一)普通床位费
    普通床位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未经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 16元;经过整体改造病房为每床日24元;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
    (二)急诊观察室、抢救病房、血液病房的床位费纳入支付范围,执行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三)骨髓移植、血液病化疗因病情需要住入层流病房费用,可纳入支付范围。
    (四)加强病房,按市卫生局《加强病房(ICU)收治标准》(京卫公[1996]8号)文件执行。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的治疗型家庭病床的建床费、查床费纳入支付范围。
    (六)住院期间的取暖费;由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一)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纳入支付范围的最高费用标准如下:
    1、心脏起搏器:单腔的每套14000元、双腔的每套18000元、临时的每套6000元;
    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7000元、机械膜每套8000元;
    3、人工晶体每只668元;
    4、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45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5000元、人工股骨头每套3300元;
    5、安装其它的体内人工器官最高支付费用标准为18000元;
    以上实际收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支付。
    (二)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纳入支付范围和费用标准如下:
    1、支付范围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 86号)中的第三条执行;
    2、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要先负担2%,其余费用再纳入支付范围。
    (三)大型医用设备及医用材料
    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及使用,按市卫生局《关于大型医用设备、贵重医用材料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京卫公[1998] 14号)文件第一至六条执行。
    因病情需要,使用上述文件第二条(列入“大型医用设备报销范围”)的设备进行检查、治疗的费用(含经批准列入报销范围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要先负担费用的8%其余费用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按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发[2000] 106号)文件执行。
    (五)其他
    1、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及磁共振成像,按市卫生局《X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技术及磁共振成像规范》(京卫公字[1996]9号)文件执行;
    2、高压氧治疗,按市卫生局《高压氧治疗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京卫公字[1996] 7号)文件执行;
    3、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费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90]京卫公字第100号)的附件《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第四条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90号)的第二条执行。

    劳动保障局《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90号)的第二条执行。